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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房屋合同怎么写
释义
    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银行账号、所有制性质等。
    2.被担保债权的主要情况:包括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支付方式等。
    3.抵押房地产的基本情况: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其他情况等。此项内容主要是为了使抵押的房地产特定化。
    4.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这一价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7.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贷款吗
    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不能贷款,银行不会受理的,这样的房子银行会认为证件不齐,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抵押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利,非即时行使的权利,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之。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有三:
    (一)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地产抵押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权设定房地产抵押权,并且,此项房地产抵押权尚未因法定的原因而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实现抵押权。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行使抵押权。清偿期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得依法向债务人请求债务履行的时期,应以登记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得到清偿,若债权仅获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可行使抵押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权获得清偿。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失。中国立法对于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严格遵循抵押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权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瑕疵必然会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若债权的不能履行,系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原因所致,则抵押权人不能以债权已经到期为由,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等;
    (二)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等概况;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
    (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八)抵押人、抵押权人认为其他应当登记的抵押权信息。
    第六条,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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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6: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