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入户手续需要的资料如下: 1、所内迁移:凭当事人的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2、属婚迁入户,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 3、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4、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5、属婚迁,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6、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审批; 7、婚迁住户须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8、分房、购房、建房的办理迁移住户,须交房产证复印件。审核通过,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回来办理迁入手续,放进户口本里。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