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采购合同属于什么 |
释义 | 采购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采购的价款;定金的数额;验收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重要内容。 一、承揽合同需要书面吗? 承揽合同并不一定需要书面形式。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第七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二、什么情况不需要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一为主体条件,即采购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二为资金条件,即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三为对象条件,即被采购的应属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或者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其四为形式要件,即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若前述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相关项目即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应受到《政府采购法》的规制。 三、国企采购都需要招标吗 1、国有企业采购通常来讲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采购是否必须要进行招标”这一问题需根据采购标的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判定。 2、招投标法规制的需要招标的项目仅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则是指依照招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包括国有企业。也即,国有企业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时,只要该类工程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项目,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范围和金额时(见附表),就必须采取招标方式;若国有企业采购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服务的,则不适用《招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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