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差异及特点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性质、行为范围和行为运行过程的不同,以及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规范的主体也不同。前者强调民事责任,后者侧重行政责任,且前者适用于任何主体,后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法律分析 一、行为规范的区别 (一)行为性质的区别 招标投标是指在市场经济状态下,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如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大宗货物的买卖还有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的交易行为是指卖方提出自己的条件,采购者选取最好的卖方(提供方)。《招标投标法》中的招标具体是指“标买”,但是,这跟我国以前所颁布的法律含义是不同的。 政府采购行为是存有一种行政行为,即使学术界在政府采购合同与行政合同有过不同的看法,但如若只是将政府采购合同其中的一方面,那就跟行政行为并无二致。政府采购法是指政府采购机关通过租赁、雇用、购买等方法来获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二)行为范围的区别 《招标投标法》规范全部的招标投标行为。《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的行为和选用什么样的采购方法。由于招标只是政府采购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因此,政府采购会选用最经济的、最有效的方法,但最终的确定是由法规来规范的。 (三)行为运行过程的区别 招标行为的出发点是贴出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进行投标、评标、中标,双方签下合同就说明招标完成。 政府采购行为首先是管理采购计划,然后对采购计划和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其次确认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的实行,签订合同并履行,最后审阅采购的结果。 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涉及领域广,而且还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要求高。 二、强调法律责任的不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虽都规定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但是两者强调的重点是不一样的。 《招标投标法》把招标投标行为看作为民事行为,所以《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最主要是指政府机关怎样管理政府采购行为,所以,它侧重于行政责任。 三、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结语 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在行为规范方面有所区别。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活动,而政府采购是一种行政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采购行为和采购方法的选用。招标行为以公告和投标为起点,完成合同签订即视为招标完成;政府采购行为则涉及采购计划管理、审查、合同签订与履行等多个环节。此外,两者在法律责任的强调和规范主体方面也存在差异。招标投标法主要侧重于民事责任,而政府采购法侧重于行政责任。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招标投标法涵盖了任何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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