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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1188条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八类特殊侵权责任中最为复杂的。构成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损害由被监护人所造成;二是责任承担者与加害人之间存有 监护关系。本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承担此项责任不以具有过错为要件,也并不因其尽了监护责任而免责,而仅仅是“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单位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在具体承担责任方面,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始由监护人赔偿;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发生侵 权行为的,应首先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其独立承担有困难的,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才负补充责任。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损害他人权益条件:
    1、发生侵权的行为,例如对他人身体造成了损害、损毁了他人的财产等。
    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发生侵权的行为后,要对被侵权的利益造成影响,造成了损失才会构成债权。
    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被侵权人利益损失的原因。
    4、债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侵权行为的过错有两种表现,一种是故意的,另外一种是过失造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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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4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