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放式基金合同的生效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法第五百零二条规定,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这表明,基金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基金合同成立时并不生效。基金合同根据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载明的基金募集所应符合的要求,是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而基金的备案程序,是基金合同生效的必备程序。因此,只有基金募集达到法定条件,并且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才能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基金合同当事人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因此,只有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这些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需满足的条件成立的时候,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基金合同才能生效。 一、私募基金对外借款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的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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