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病防治法是哪一年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行政审批 |
释义 | 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取消了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行政许可。国家卫生健康委颁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该《办法》,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而原卫生部2013年2月19日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需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目前,广西已全面实现每个设区市具有职业病诊断机构。 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在开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即《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类别和病种)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等相关资料; (三)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 (四)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人员名单;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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