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
释义 |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性。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网络著作权违法行为的前提。一般来说,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存在是指确认权利人对正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违法性是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必要组成部分。行为人一般对其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论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还是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规则要件,都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损害事实是侵犯合法网络著作权的结果。其次,网络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是可以补救的。第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事实是客观真实的。第四,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3、侵犯网络著作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是复杂的、客观的、周期性的; 4、网络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网络著作权归责原则有两种观点: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规则原则的一般选择。除六种特殊侵权行为外,其他侵权行为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著作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如果严格限制网络信息等网络网络著作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然会阻碍网络信息的传播,对我国网络信息传播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负面作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法院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只需审查损害后果是否是侵权人侵权造成的。因为网络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财产,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通过占有或登记达到公示效果,积极排除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只能在侵权发生后被动保护。由于网络著作权保护的被动性和时间地域的限制,很容易受到侵害,手段隐蔽。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很难确定侵权主体,更不用说确定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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