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进行车物损失鉴定的方式: 1、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工作完毕后,当事人应向交管部门就车物损失申请委托鉴定; 2、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小组向当事人发出现场勘估通知; 3、鉴定人员现场勘估时应进行具体记录,并作出鉴定书; 4、当事人如对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5天内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