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 有限性: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也无权对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约定。 单向性:对于依法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