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在杭州市发布的有关通知中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一次性公开销售所有准售房源,并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意向客户登记数量超过准售房源数量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联系公证机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产生选房家庭和选房顺序号,并按序售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意向登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有利于内部人员、关系户等购房的条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确保选房结果与网签名单一致,切实杜绝炒卖房号等行为。 【法律依据】: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在我市限购范围内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无房家庭的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我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其中,户籍所在地属于我市非限购范围内的购房家庭,还需同时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我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应对“无房家庭”给予倾斜,提供一定比例的房源保障,均价35000元/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房源保障比例一般不低于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