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婆私自流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
释义 | 不侵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出离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首先,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属于自身的人身权,而男性的生育权只能依赖于合法配偶。其次,妻子并非生育工具,夫妻应当共同达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后,妻子在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更承担着丈夫无法代替的艰辛和风险。 一、男性遭遇生育权被侵害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女性下列行为均侵害男性的生育权: 1、妻子明知自己没有或者丧失生育能力,婚前未尽告知义务,婚后一直隐瞒的,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2、妻子通过隐蔽方式,长期避孕,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 3、妻子怀孕后未经同意甚至未告知丈夫,擅自中止妊娠; 4、以非法手段损害男性生理健康导致男性生育权丧失。 妻子擅自中止生育的行为,可能会对夫妻感情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害,但并不能由此认为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因此,丈夫也没有以此要求女方进行赔偿的权利基础,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最终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离婚的方式解决此问题。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以上情形,均侵害了性生育权,男女双方应及时有效沟通解决。否则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可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调解无效后将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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