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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房屋抵押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屋抵押需要下列程序: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的房屋抵押合同;
    2、双方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身份证件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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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8:3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