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
释义 |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 法律分析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一夫一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拓展延伸 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通过结婚证书来证明。结婚证书是婚姻关系的法律证明,它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了当事人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种是通过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事实婚姻是指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形成了夫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证明,比如共同生活的证据、社会关系的证明、财产共同管理的证据等。在证明婚姻关系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证明的力度要足够,以免在后续的法律纠纷中出现问题。 结语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同居始于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1994年前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审查证件、证明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的方法有结婚证书和事实婚姻关系证明,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证明力度要足够。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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