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围标、陪标行为表现形式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1、联合哄抬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 某个投标人为使利润最大化,决定采取“不降价”,当该投标人预测到或得知其他投标人得知其“不降价”,也许也会同样选择“不降价”时,往往会使这些投标人走到一起通过秘密协商结成价格同盟。这种合谋行为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会发展为围标行为,即围标人联合多个投标人哄抬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 2、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 在具体的工程招投标中,一些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制作各分不同或类同的投标书,以各个被挂靠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这样在表面上各个投标主体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但真正的投标者即是同一个投标人。这样往往会产生一个项目的投标结果基本被一个投标人或二到三个投标人掌控的局面。 3、无奈陪同围标 一些企业被迫于生计,在一定利益驱动下或一些企业碍于关系,在感情利益的驱动下会被迫无奈选择陪标参与围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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