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其是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总称,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 法律客观: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条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