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出租人经要求后还是拒不缴付,出租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其缴纳租金了。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四百八十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百八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四)拖欠租金累计6 个月以上的(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 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