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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70年合法不
释义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70年不合法。
    人防车位是在人防工程里规划的车位。人防车位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人防车位不被允许出售只能出租转让其使用权,而且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因此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70年是不合法的。
    人防工程属于应急工程的一种,不具备强烈的商业性质。但由于停车位资源紧缺现况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出行便利性,人防车位的规划初衷是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将人防工程的利用率提高,因此人防车位得以开放于群众,实行出租转让制度,既保证人防工程的属性又发挥其空间作用,但是出租转让时长不得超过20年。
    产权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协议可以签订70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协议最长期限只有20年,超过20年后的50年期间,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我国,车位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产权的产权车位,买卖交易可以进行过户登记;另一种是没有产权的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开放商或者业主都不能取得产权,只能签订使用权租赁或者使用权转让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都不能超过20年。关于人防车位,还是建议采用长租的方式代替转让,能更好地保护车主朋友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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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