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注意事项: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自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