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规费用和门诊统筹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可享受二次报销。其中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20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上不封顶。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