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在警察局进行笔录,会不会被记录在档案中? |
释义 | 警察局做笔录不入档案,对非逮捕、拘留的嫌疑人可传唤到指定地点或住处讯问,需出示证明文件。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可口头传唤,但需在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时间不超12小时,重大案件不超24小时。不得连续传唤、拘传以变相拘禁。传唤、拘传期间需保障嫌疑人饮食和休息。 法律分析 去警察局做笔录不会入档案。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拓展延伸 警察局笔录:记录与隐私的权衡 在警察局进行的笔录,涉及到记录与隐私的权衡。笔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准确记录和证据的可靠性,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然而,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被记录人的隐私权。警察局在记录笔录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合理性。被记录人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如敏感信息的保密和限制档案的访问。因此,警察局在记录笔录时需谨慎权衡记录的必要性与被记录人的隐私权,以确保公正、合法和尊重隐私的处理。 结语 在警察局进行的笔录,需要平衡记录与隐私权的关系。笔录的目的是确保案件准确记录和证据可靠,维护公正和法律秩序。同时,也需考虑被记录人的隐私权。警察局应遵循法律和规定,在记录笔录时确保合法合理。被记录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如限制敏感信息和档案访问。警察局需谨慎权衡记录必要性和隐私权,确保公正、合法和尊重隐私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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