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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关于出租车经营权规定
释义
    《民法典》中并没有对出租车的经营权作出规定。出租车经营权是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行使该权利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相应的资金、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权有偿转让是指获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其方式主要是让与和租赁两种。由于经营权取得的有偿性,因此其转让同样可以实行有偿原则,并且应当适应市场规律,使其价格由市场确定,政府对此不必加以管制。而且除非按规定纳税,否则对增值部分不应另外按比例收取其他规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敏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限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职责: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敏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意外发生原由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无行驶资格或者未获到相应行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行驶机敏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行驶机敏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敏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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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0: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