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纠纷是债权吗 |
释义 | 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债权纠纷。所谓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买卖合同的订立或履行所产生的争议与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本身就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不仅仅是以金钱为主,因此在民法体系中合同属于物权之外的债权的一部分,通常称其为合同之债,故买卖合同纠纷理应属于债权纠纷。 一、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区别 督促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二、债务转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转让的债务需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为非法的债务当然是不允许转让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基于买卖合同的关系而形成的被告支付货款的债务是一种合法的债务,因此,作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而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专属于自身的债务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完成,因而不能进行转让,比如基于债务人的表演义务形成的债务即不能转移。本案中,双方的债务是一种金钱给付的义务,因此,可以转移。 3、债务人转让债务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这是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合同中的权利,是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债务人履行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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