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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规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新办、变更、延续等3类情形,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发证
    1.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
    2.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申请。
    3.经营条件和项目未发生变化的延续申请。
    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烟酒店无许可销售水果等,超范围经营必重罚
    1.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
    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三、散装熟食等4类经营项目被调整
    1.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分类。
    2.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定义,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3.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按照加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
    4.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
    四、办证时间缩减一半
    1.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可延长5个工作日。
    2.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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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