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护对象是产品的形状、构造有关的技术方案,所谓产品应当是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不保护“结构+新方法”的技术方案。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法律依据:《专利权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