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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登记主义与登记要件主义:理解与应对
释义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生效,维护交易安全和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认为登记非必要,便捷但容易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生效主义将登记视为要件,确定物权变动时间和归属关系,保护善意第三方。登记对抗主义注重意思自治,便捷但易形成多种权利状态。总之,登记要件主义重视登记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登记对抗主义注重交易便捷性,登记生效主义兼顾公示和保护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法律分析
    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
    ①不动产登记法律价值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因为,第三人的利益实际正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化身,社会整体的正常的经济秩序就是由一个个第三人连接起来的。
    ②因交易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经过登记对第三人产生公信力。
    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其优点是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在登记对抗主义这种法律模式下,登记并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也并不产生公信力,仅产生对抗力。其优点是不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动产交易较为便捷,缺点是因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损,容易形成在不动产之上的多种权利状态。
    结语
    登记要件主义强调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即当事人需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效力。登记对抗主义则认为所有权保留一经合意即可成立,但需经登记方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生效主义将登记视为物权变动的要件,对双方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具有公信力。在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仅具备对抗力。不同法律模式各有优缺点,登记要件主义维护交易安全,登记对抗主义尊重意思自治,登记生效主义公示明确,而登记对抗主义便捷但存在多种权利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证机构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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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