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概念和性质不同:登记要件主义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变动时,需要当事人具备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将该意思表示予以登记,并自登记是该物权变动行为方可生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一方面维持交易之便捷,一方面亦使当事人能斟酌情事,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保障自己的权效力。世界大多数国家均采此制,如美国、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二、什么是用益物权登记用益物权登记在物权法上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地役权登记。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效力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则采取了登记生效主义,自登记时设立或者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登记制度是比较特殊的,即无需进行设立登记,但是已经登记的权利在变更、转让或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