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允许拍摄他人上传到视频平台怎么办 |
释义 | 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上传网络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删除录像。《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肖像,但有合理使用的例外。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国家机关职责履行、特定公共环境展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等情况下可不经同意使用肖像。 法律分析 未经允许拍摄他人并且上传到网络的,是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下架删除上传的录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肖像权】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结语 侵犯他人肖像权是违法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删除上传的录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可以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丑化、污损或伪造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合理使用肖像权不需要肖像权人同意,如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等。保护公共利益和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也可以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公共文化信息资源库,实现基层网络服务共建共享。 国家支持开发数字文化产品,推动利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卫星网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的数字化和网络建设,提高数字化和网络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v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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