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1、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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