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湿地分类 国家标准 |
释义 | 我国的湿地分类如下: 一、第1级,按成因分为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两大类 1、自然湿地, 近海与海岸湿地(12):浅海水域、潮下水生层、珊瑚礁、岩石海岸、沙石海滩、淤泥质海滩、潮间盐水沼泽、红树林、河口水域、河口三角洲/沙洲/沙岛、海岸性咸水湖、海岸性淡水湖;河流湿地(4):永久性河流、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洪泛湿地、喀斯特溶洞湿地;湖泊湿地(5):永久性淡水湖、永久性咸水湖、永久性内陆盐湖、季节性淡水湖、季节性咸水湖;沼泽湿地(9):苔藓沼泽、草本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内陆盐沼、季节性咸水沼泽、沼泽化草甸、地热湿地、淡水泉/绿洲湿地。 2、人工湿地。水库 、 运河、输水河 、淡水养殖场 、海水养殖场 、农用池塘 、灌溉用沟、渠 、稻田/冬水田 、季节性洪泛农业用地 、盐田采矿挖掘区和塌陷积水区 、废水处理场所 、城市人工景观水面和娱乐水面。 二、第2级,自然湿地按地貌特征分为4类,人工湿地按主要功能分为12类; 三、第3级,自然湿地主要以湿地水文特征分为30类。 法律依据:《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 列入国家、省名录管理的湿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未列入国家、省公布名录的湿地,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市湿地保护目录。湿地保护目录由市林业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应当明确名称、类型、保护级别,划定范围和界限,并由林业管理部门设立保护标志。 湿地保护目录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一年内公布,并根据湿地调查与监测结果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林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影响湿地最低用水需求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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