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 |
释义 |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后果: 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后,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严重违法企业失信名单后果: 1、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当事人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地与登记机关辖区不一致的,负责违法行为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处理信息、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建议发送至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记于当事人名下。 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业务机构依职权负责本业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应当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在审查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备案认定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并依法实施相应的限制或者禁入。 (二)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纳入最高信用风险等级,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四)作为行政处罚从重情节之一。 (五)不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撤销已授予的相关荣誉称号。 (七)不得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起草单位。 (八)对于认证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认证对象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3年内禁止使用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符合性评价。 (九)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工作,也不得在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中任职。 (十)网络交易经营者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责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出在线消费警示提示,不得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十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是执业药师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嵌入各业务系统,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的查询反馈机制,推进共享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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