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讨房屋质量问题的方面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房屋质量问题的三种类型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主体结构不合格、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以及其他一般质量问题。针对不同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和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或交付使用后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购房人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 法律分析 一、房屋质量问题包含哪些方面? 根据我国法律,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归类为以下三种: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 (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是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水供电,隔音效果不达标等等。 (三)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二、房屋的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对上述三种不同的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不同质量问题的正确处理方式可概括如下: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过高,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对于其他质量问题,由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只能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不能要求退房。当然对于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的房屋价值的贬值损失,可依法申请委托有关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差值评估,以确定差值部分的损失。 结语 房屋质量问题包含哪些方面?根据我国法律,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归类为以下三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和其他一般质量问题。对于不同质量问题,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赋予购房人和开发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 (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 (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 (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 (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穿跨越水利工程、防洪设施、河道、航道、铁路、公路、港口、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市政设施的管道的建设,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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