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