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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规定
释义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规定包括:公益性非盈利是指从事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社会公众受益则是“公益事业”的本质特征。
    捐赠就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捐赠时,应在提供捐赠或作出无条件捐赠承诺的期间确认为费用,并同时减少资产或增加负债,其具体处理主要取决于利益给予的形式。
    行政事业单位:
    1、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执法监督和社会一些管理职能。
    事业单位,一般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一般不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其工作成果与价值不直接表现或主要不表现为可以估量的物质形态或货币形态。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而言,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是国家机构的分支。我国的公立学校就是最典型的行政事业单位。
    事业基金包括:
    1、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事业基金,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3、投资基金的具体会计处理可以参见对外投资的有关核算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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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7: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