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在编纂时,大多数专家学者主张对《物权法》进行小修小改,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加以补充完善。 遵循这个立法精神,《民法典》继承了《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主要内容,增设了添附、土地经营权、居住权,完善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转让规则等,规定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删除了耕地不能抵押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