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有: 1、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2、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归责的侵权类型; 3、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4、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发生了较严重的损害;但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一般说来,在法律规范的结构中,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中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