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建设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1、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2、合营的中外双方都应具备较高水平的设计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 第三条 合作企业在批准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范围内,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本实施细则第九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为中国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合作企业有2个以上中国合作者的,由审查批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一个主管部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作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合作企业的有关事宜依法进行协调、提供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