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采取是否妨碍车辆瞭望和是否妨碍铁路通行的标准。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铁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暸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迁移或者修剪、砍伐。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