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法定义务,包括生活、经济和精神方面的互相照应。扶养责任是夫妻关系维持的前提,具有条件和法定性,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扶养费的请求权。要求扶养的一方必须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而另一方必须有经济条件和能力承担给付。此义务与债务有严格区别。 法律分析 一、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经济和精神上互相照顾和支持。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或抛弃。产生的基础是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平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只有在需要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一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条件,并要求另一方有能力履行。因此,要求扶养的一方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能力承担给付,这种义务与债务的履行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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