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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释义
    

法律主观:
    


    随后,邱某通过郑某将工程卡车以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羊某。此后,该工程卡车又先后被卖给陈某、王某以及林某、柯某等人。经过多次转卖,最终以6.45万元的价格被卖给程某。 2015年5月7日,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在海南省 定安县 一家汽车修理店内缴获了这辆被盗近两年的工程卡车,并当场抓获驾驶该车的程某。经鉴定,该卡车价值人民币195386元。 2016年4月11曰, 法院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等9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 有期徒刑 的刑罚,并处 罚金 。“阿三”在逃。 根据我国 刑法 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这里的“明知”主要是采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来判断,如果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就要考虑是否为赃物了。在本案中,普通人对工程卡车价格虽不十分了解,但一辆工程卡车绝不会是4万元或6.45万元的价格可以买到的,应该很容易想到是被盗车辆。因此,办案检察官提醒,购买二手车的时候,一定要到正规场所,索取合法来源凭证,购买“放心车”。不要认为只要没有亲身参与 盗窃 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客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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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