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1、表2和表3的表头中“间接排放”改为“间接 排放(3)”,同时在三个表的表注中增加“(3)废水进入城镇污水 处理厂或经由城镇污水管线排放,应达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将表1和表2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间接排放限值调 整为“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间接排放限值调整为 “150(4)/50(5)”,同时在两表的表注中增加“(4)适用于园区(包 括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企业向能够对纺织染整废 水进行专门收集和集中预处理(不与其他废水混合)的园区污水 处理厂排放的情形,集中预处理的出水应满足(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5)适用于除(3)和(4)以外的其他间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设“总锑”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与间接排放限值均为0.10mg/L,排放监控位置为“企业废水 总排放口”。 四、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浓度测定 方法标准”中增加2项标准: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HJ694)”“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700)”。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