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今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现行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 1、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由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提前至“被侦查机关第一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2、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称ν发生变化。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旧法中的这一规定,对侦查阶段的律师作用进行了限制,且不称为“辩护人”。 从表面上看,对于侦查阶段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仅仅是称ν发生了变化。但这一称ν,实质上是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权利义务,都作了新的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辩护人发挥其职责的时间只能在“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职责条文?有做任何修改,但结合修订后的第33条的规定,辩护人可以提前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也就是说,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的(包括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还可以进行除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申请取保候审等活动之外的,其他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1. 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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