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署方是谁?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体包括政府、法人组织和个人。根据相关法规,土地使用权可出售、交换和赠与,但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当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主体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 2、公司、企业等法人组织; 3、个人。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拓展延伸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署方应满足哪些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署方应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签署方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次,签署方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即依法取得或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此外,签署方还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签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约、欺诈等不良行为记录。最后,签署方必须经过合法的授权或代理,确保签署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署方应满足的一些基本条件。 结语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署方应满足法人资格、合法土地使用权、信誉和经济实力等基本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和利用。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签署方必须经过合法的授权或代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上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署方应满足的一些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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