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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释义
    

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物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这是法律权衡利弊后的一种平衡做法,当然善意取得制度明显会损害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物权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一、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二、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三、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四、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二、返还原物物权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的需要根据物的性质,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如果是不动产,只能百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度(二)、如果动产,还需要根据返还原物的法律依据。1、基于合同关系要求内返还,那么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基于侵权关系要求返容还。那么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三、什么是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还有担保物权之诉。1、所有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2、用益物权权确认之诉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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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