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婚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半不一定有继承权。如果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有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补办结婚证,双方属于同居关系,此时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继承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