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因购买商品房、两限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贷款合同或贷款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开户行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