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报废,对于提前报废车辆的根据相关规定有相应的补贴奖励。 重型载货车:补贴金额18000元;中型载货车:补贴金额13000元;轻型载货车:补贴金额9000元;微型载货车:补贴金额6000元;大型载客车:补贴金额18000元;中型载客车:补贴金额11000元;小型载客车:补贴金额7000元;微型载客车:补贴金额5000元;家庭轿车排量大于1.6L:补贴金额18000元;家庭轿车排量大于1L小于1.6L:补贴金额10000元;家庭轿车排量小于1L:补贴金额5000元。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