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征收过的土地,两年没有动工,还是村民的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上诉文件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后,在2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或者未实施用地行为,那么批准文件失效。 如果在批文失效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征收程序,这种情况下,仍然是集体土地,还是属于原本村集体以及村民,可以继续种植。 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2年内,已经实施了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超过了2年,虽然还未用地,但是经过了征收程序,征地批准文件也失效了,但是土地已经成为了国有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了。 二、两年没有动工土地归属的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一条【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