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企业名称的注册流程:1、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对拟定的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和筛选,选取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2、登记机关进行审核。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3、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风险提示:企业名称的限制条件: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能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1、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2、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3、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