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房改房交易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约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湖南省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准予放开交易市场。 1、已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建立了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对普查中发现的违约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2、遵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房改房可以上市交易。 1、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在上市交易过程中补办。 2、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已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1、改变使用性质的; 2、已列入规划拆迁范围内和鉴定为危房的; 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 4、违反房改政策购买或多处占房尚未纠正的; 5、学校教学区内已出售的住房; 6、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而价款尚未付清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九条 职工将已购房改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要求单位优惠分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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